在平安夜的前夕,
發生了一件不太平靜的事,
我被法院拘提了!
因為全案目前還在司法訴訟階段,
所以不便講太多,
總之就是以前的老闆因為某位員工操作不當,
弄壞公司一台造價不菲的機器,
所以扣了對方薪水;
後來雙方鬧到法院,
我也變成了證人之一。
法院有寄傳票到我買在內湖,
也就是我戶籍登記地的房子,
但是因為我還沒住在那邊,
所以真的不知道有這回事。
依照《刑事訴訟法》176條之1款的規定,
證人有出庭作證的義務;
另外再根據同法第178條,
證人收到傳票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,
法院得處以新台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。
總之不是什麼嚴重的事,
而且都已經是好多年前的事了。
不過心得就是在職場上,
不管你是員工還是老闆,
一定要記住一件事:
那就是老闆不能因為任何的財物損失,
而扣員工的薪水,
薪水歸薪水,
賠償歸賠償。
最後,
當證人還有500元的證人費,
另外來有交通車馬費的補貼;
更重要的是,
出庭作證也是好國民應盡的義務 ^^
- Dec 25 Sun 2011 00:00
我被法院拘提了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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