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院偵防車  


在平安夜的前夕,

發生了一件不太平靜的事,

我被法院拘提了!

台北地方法院  




因為全案目前還在司法訴訟階段,

所以不便講太多,

總之就是以前的老闆因為某位員工操作不當,
弄壞公司一台造價不菲的機器,

所以扣了對方薪水;
後來雙方鬧到法院,

我也變成了證人之一。



台北地方法院  


法院有寄傳票到我買在內湖,

也就是我戶籍登記地的房子,

但是因為我還沒住在那邊,

所以真的不知道有這回事。
依照《刑事訴訟法》176條之1款的規定,

證人有出庭作證的義務;

另外再根據同法第178條,

證人收到傳票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,

法院得處以新台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。


台北地方法院  


總之不是什麼嚴重的事,

而且都已經是好多年前的事了。

不過心得就是在職場上,

不管你是員工還是老闆,

一定要記住一件事:

那就是老闆不能因為任何的財物損失,

而扣員工的薪水,

薪水歸薪水,

賠償歸賠償。

台北地方法院證人費  




最後,

當證人還有500元的證人費,

另外來有交通車馬費的補貼;

更重要的是,

出庭作證也是好國民應盡的義務 ^^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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